中恒(福建)绿色装配建筑有限公司

梁谊与**、中恒(福建)城镇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闽0181民初5762号
原告:梁谊,男,198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融思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
被告:中恒(福建)城镇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长乐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2729725559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梁谊与被告**、中恒(福建)城镇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原告梁谊于2018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梁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和民事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梁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135元,减半收取计5067.5元,由梁谊负担。
审判长严昌辉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玮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