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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福建同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延民初字第2831-1号
原告:**,男,1977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福建双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同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隆信。
原告**与被告福建同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中,本院于2014年6月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