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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金南磁性材料有限公司、增城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民申525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广州金南磁性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增江街经三路8号。
法定代表人:汪小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月阳,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启军,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增城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解放路2号。
法定代表人:刘明坤,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广州金南磁性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称金南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增城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以下称建安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1民终23672号民事判决(以下称二审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金南公司申请再审称:1.金南公司与建安公司之间不存在案涉工程款的债权债务关系,建安公司依法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不是本案适格原告;2.增江街道办与广东茂电建业有限公司、广东恒辉建设有限公司的合同上所涉工程与案涉工程为同一工程,工程款已全部结清。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请求撤销二审判决,再审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金南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分析,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金南公司是否欠付建安公司的工程款。
一、二审法院认定金南公司与建安公司之间签订的《广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根据该合同约定,涉案工程系金南公司在增城基地道路与室外给排水工程,金南公司系发包方,建安公司系承包方。建安公司对涉案工程进行了施工,金南公司向建安公司支付了部分工程款,一、二审法院认定本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发生在金南公司与建安公司之间,并无不当。根据《广州金南磁性材料有限公司增城基地道路与室外给排水工程争议部分审核报告》以及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数额,涉案工程的总工程款为2378513.48元,金南公司向建安公司已支付了工程款95万元和鉴证费用10500元,金南公司尚欠建安公司工程款1418013.48元,故一、二审判决金南公司支付尚欠建安公司工程款,于法有据,并无不当。金南公司申请再审主张增江街道办支付给广东茂电建业有限公司、广东恒辉建设有限公司的工程款1220250.76元应视为其支付给建安公司的工程款,因增江街道办和广东茂电建业有限公司、广东恒辉建设有限公司的合同关系与本案无关,金南公司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其主张的工程款与案涉工程相关,故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院对其申请再审理由不予支持。
综上,金南公司申请再审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推翻二审判决,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广州金南磁性材料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林振华
审判员  强 弘
审判员  黄立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郭建惠
赵先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