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隆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宁0423执826号
申请执行人:宁夏隆德县方圆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住宁夏隆德县。委托权限: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夏隆德县方圆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宁0423民特267号民事裁定,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商砼款158135元,并缴纳案件执行费2272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5万元后,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请求撤回本案的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六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案执行。
二、申请执行人宁夏隆德县方圆建材有限公司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单 亮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