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1民辖21号
原告:四川大策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高科技产业园蜀西路46号5栋10层1、3、4号。
法定代表人:张旭,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林,四川名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雪,四川名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乐山市五通桥区审计局。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双江路572号。
法定代表人:刘盛容,局长。
原告四川大策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乐山市五通桥区审计局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
原告四川大策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4年5月15日签订《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由原告对乐山三江临港经济开发区“一纵两横”道路工程(第二标段)建设项目进行工程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及工程交工结算审核。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对案涉项目进行了施工阶段的全过程造价控制,案涉项目于2016年9月6日竣工,原告于2017年7月21日出具交工结算审核报告。但时至起诉之日,被告仅支付了40万元的服务费,尚欠17.7万元至今未付。原告多次向被告发函并当面协调无果,现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服务费并支付相应利息。
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乐山市五通桥区审计局法定代表人、局长刘盛容与该院四级高级法官、原副院长邹毅系夫妻关系,为确保案件公正审理,该院不宜行使管辖权,现报请本院指定其他法院予以审理。
本院认为,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不能审理本案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吴维维
审判员 徐 祥
审判员 李庆金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熊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