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卫市宏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中卫市宏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宁0502执218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卫市宏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
法定代表人:祝永红,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生于1962年3月25日,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被执行人:***,男,生于1963年12月9日,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卫市宏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查封了位于和顺万家小区14号楼1单元5楼东户及3号楼3单元1楼东户两处住宅房,现因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房屋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位于中卫市沙坡头区和顺万家小区14号楼1单元5楼东户及3号楼3单元1楼东户两处住宅房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蒲茜淞
审判员 安治超
审判员 苟飞飞
二○二一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王 娜
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且对该财产又无法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
(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