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503民初1245号
原告:天水图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商埠路金都商城五楼。
法定代表人:张江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元存,该公司法务。
被告:陕西***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公园路1号商务综合楼一期主楼第九层。
法定代表人:杨博文,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高某,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晓兰,甘肃康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天水图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高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日立案。原告天水图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审查,原告天水图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水图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478元,减半收取计4239元,由天水图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新伟
二〇二二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王 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