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503民初1100号
原告:天水图森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青海生物科技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康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天水图森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陕西***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6日立案。原告天水图森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审查,原告天水图森装修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水图森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60元,减半收取计3680元,***图森装修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 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