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森茂闳博信息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略阳县尚峰装饰装修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某某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727民初929号 原告:略阳县尚峰装饰装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略阳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陕西***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略阳县尚峰装饰装修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陕西***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略阳县尚峰装饰装修有限责任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略阳县尚峰装饰装修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歩华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张 盼 书 记 员 杨 娜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