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727民初911号
原告:***,男,汉族,陕西省略阳县人,住略阳县。
被告:陕西***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永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陕西***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张 盼
书 记 员 杨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