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727民初894号
原告:**,男,汉族,陕西省略阳县人,住略阳县。
被告:陕西***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永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英,该公司会计。
原告**与被告陕西***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11月16日向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0元,减半收取70元,由原告**负担。(限本裁定送达后七日内交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张 盼
书 记 员 杨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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