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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某某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727民初894号 原告:**,男,汉族,陕西省略阳县人,住略阳县。 被告:陕西***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永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英,该公司会计。 原告**与被告陕西***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11月16日向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0元,减半收取70元,由原告**负担。(限本裁定送达后七日内交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张 盼 书 记 员 杨 娜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