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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宁某某实业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宁01执恢94号 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 负责人:**1。 被执行人:宁***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系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 被执行人:**2,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 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与被执行人宁***实业有限公司、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宁01民初1923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由被执行人宁***实业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偿还借款本金100000000元、利息3745445.37元(暂计算至2019年2月20日),案件受理费280263.50元,向本院交纳执行费171426元,以上共计104197134.87元及利息(暂计算至2019年2月20日)。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有权对被执行人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政府街红******的房产及土地(产权证号:宁20**固原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第XXXX号、第XXXX号、第XXXX号)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被执行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执行人**2与被执行人**在夫妻共同财产限额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前往不动产、银行、车管所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线索,经查,于2021年6月24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2名下位于银川市××区地下室(证号:××××31),于2021年8月20日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宁***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中卫市××区的48套房屋(详见资产清单),上述房屋土地均系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经约谈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暂不同意对抵押物进行处置,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且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已查明的财产不具备执行条件,待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锋 审判员 牟 锦 审判员 虞 东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