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630民初613号
原告:***,男,1997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宜川县村民,。
被告:陕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1983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子洲县村民,现住延安新区。
原告***与被告陕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销对被告陕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863元,减半收取1431.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朱 蕾
二0二 一 年五月六日
书 记 员 李 浩 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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