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银丰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陕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630民初613号   原告:***,男,1997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宜川县村民,。 被告:陕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1983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子洲县村民,现住延安新区。 原告***与被告陕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销对被告陕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863元,减半收取1431.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朱      蕾     二0二 一 年五月六日                         书 记 员   李  浩  宇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