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宝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云途数字创意科技有限公司、赣州宝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定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赣0728民初1285号
原告:深圳云途数字创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丽山路65号民企科技园3栋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52543665X。
法定代表人:郑昊。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先军,湖北和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赣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定南县工业大道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2MA35J68N6H。
法定代表人:方成亮,男,1986年12月24日生,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定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勤,江西明理(龙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深圳云途数字创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云途公司)与被告赣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赣州**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深圳云途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先军、被告赣州**公司的法定代理人方成亮、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深圳云途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合同尾款30000元;二、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暂定10080元(第四款向违约金暂计至2021年4月6日,最终以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前述两项金额暂定共40080元;三、请求判决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用。事实和理由:2019年12月,原、被告签订一份《赣南药用植物应用博览馆“触控程序”及“设备硬件安装”制作合同》,合同金额90.55万元。被告按约已付前三笔款共87.2万(金额分别为271650元、362200元及238150元),第四笔款即尾款3万元至今未付。合同第3.3条约定“设备硬件安装完成时,甲方验收合格后”,被告应支付第三笔款241650元。设备硬件安装且经被告验收合格后,2019年12月26日被告按约支付第三笔款238150元,差额3500元未付(原告已免除)。合同3.4条约定:“设备硬件安装验收完成,免费一年质保期结束后”,被告支付尾款3万元。2019年12月26日前原告已完成设备安装且经被告验收合格,最终被告支付第三笔款。原告认为对应第四笔款即尾款3万元,被告应不迟于2020年12月25日前支付,但被告至今未付。根据合同第13.2条约定,被告延迟付款的,每延迟一天,按应付制作费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即违约金为90元/天),截止2021年4月16日已逾期付款达112天,已产生逾期付款违约金10080元。2021年3月起,与被告大股东马志凡(总)微信联系,被告表示因建设单位“新灵倍康”未向被告付款,被告无法付出对应款项,与其多次协商无果。2021年4月2日,原告向被告发出一份《催款函》,要求被告及时支付尾款但至今仍未支付。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已经严重违约,无法协商付款时间,原告无奈起诉被告。为维护自身权益,原告起诉被告,要求被告支付尾款及对应违约金,望判如所请。
被告赣州**公司辩称:一、工程建设存在质量瑕疵,原告未能履行保修义务,原告工程竣工验收后,答辩人如期支付了第三期工程款,但在保质期一年内,原告仍有义务履行保修义务。期间原告施工的85寸大屏,经常发生无法启动的情形,影像失效;融合投影机频繁出现影片重合,电脑无法启动;VIP投影机音频视频不能同步;科普室音响串音。经常不是这个问题,就是那个问题,答辩人除了曾发消息给原告以外,大部分都是通过电话联系。虽然期间原告前来调整,但终不尽人意,至今仍旧存在这样和那样的问题。由于工程质量不尽人意,而原告又未能作出积极行为,并处理好相关问题,故答辩人拒付尾款。二、答辩人没有违约,不承担违约责任。如前所述,由于工程质量原因,在答辩人作出催告后,原告未尽义务,致使影像效果不尽人意,答辩人非无理拒付尾款,因此不属于违约,当然不支付违约金。三、原告履行义务,处理好产品瑕疵,答辩人自当支付尾款。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2019年12月,原、被告签订一份《赣南药用植物应用博览馆“触控程序”及“设备硬件安装”制作合同》,由被告委托原告对赣南药用植物应用博览馆中设备硬件进行安装,合同总金额90.55万元。被告按约已付前三笔款共87.2万(金额分别为271650元、362200元及238150元),双方于合同第三条合同款支付中三、4、中约定,设备硬件安装验收完成,免费一年质保期结束后,甲方收到乙方提供相应的发票三日内支付设备硬件的进度款,共计人民币(大写)叁万元整(RMB30,000.00元)。2019年12月26日,该设备工程经被告验收,之后,因部分设备存在故障瑕疵,原告对其进行了几次维修,2021年1月7日、8日,原告对被告的设备进行了最后一次调试,当时设备已可以使用。2021年3月,原告向被告进行催款无果,现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余款3万元,并支付相关违约金。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被告签订合同中尾款3万元是否达成支付条件?本院认为已达成支付条件,其一,被告从未正式函告原告该设备存在质量问题,也未在原告催款时,提出设备存在质量问题,仅仅以建设单位未付款为由拒付尾款。其二,原告于2021年1月7日、8日在质保期已超过一年后,仍积极派人对该设备进行了最后调试,被告也未在此时继续提出设备存在问题,需要继续维修的请求。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合同尾款30000元的请求,予以支持。关于违约金,本院结合本案原、被告之间合同履行情况,适当减轻被告违约责任,违约金应以惩罚为辅,补偿性为主,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及双方的实际损失,本院酌情确定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20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赣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云途数字创意科技有限公司合同尾款30000元及违约金2000元;
二、驳回深圳云途数字创意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01元(已减半),由被告赣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樊毅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钟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