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祥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册亨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2327执261号之四

申请人:***,男,1976年8月15日生,布依族,贵州省册亨县人,务农,住册亨县。

申请人:***,男,1992年2月4日生,布依族,贵州省册亨县人,务农,住册亨县。

被执行人:贵州祥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州兴义市桔山办梦乐城1号楼17层04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00MA6DR79J95。

法定代表人:陈艳。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册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黔2327民初110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贵州祥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贵州祥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23×××6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43288.5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岑生土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梁人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