册亨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2327执261号之四
申请人:***,男,1976年8月15日生,布依族,贵州省册亨县人,务农,住册亨县。
申请人:***,男,1992年2月4日生,布依族,贵州省册亨县人,务农,住册亨县。
被执行人:贵州祥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州兴义市桔山办梦乐城1号楼17层04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00MA6DR79J95。
法定代表人:陈艳。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册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黔2327民初110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贵州祥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贵州祥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23×××6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43288.5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岑生土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梁人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