册亨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2327执261号之七
申请人:***,男,1976年8月15日生,布依族,贵州省册亨县人,务农,住册亨县。
申请人:***,男,1992年2月4日生,布依族,贵州省册亨县人,务农,住册亨县。
被执行人:贵州祥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00MA6DR79J95,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州兴义市桔山办梦乐城1号楼17层04号楼。
法定代表人:陈艳。
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贵州祥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24×××74账户内余额人民币32028.26元。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的,引用第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贵州祥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24×××7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43288.5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岑生土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王诗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