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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苏州苏绿园林绿化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苏州苏绿园林绿化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宁0104民初5765号
原告:***,男,198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贺兰县。
被告:苏州苏绿园林绿化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苏州苏绿园林绿化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江苏省苏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苏州苏绿园林绿化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苏州苏绿园林绿化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