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南巽建设项目管理投资有限公司

安徽南巽建设项目管理投资有限公司、安徽文得律师事务所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民申34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安徽南巽建设项目管理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明光路100号吉祥大厦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121716D(1-5)。
法定代表人:张训年,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先平,该公司项目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安徽文得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廻龙桥路1号。
主要负责人:丁宏武,该事务所主任。
再审申请人安徽南巽建设项目管理投资有限公司(简称南巽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安徽文得律师事务所(简称文得律所)仲裁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皖01民终36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南巽公司申请再审称,文得律所没有尽到勤勉义务,导致南巽公司仲裁请求错误,没有及时变更,也没有告知南巽公司关于仲裁法一事不再理的规定,导致第二次申请仲裁未获支持。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审查认为,文得律所接受南巽公司委托,在代理南巽公司与合肥市瑶海区大兴镇人民政府委托监理合同纠纷一案的仲裁活动中,并无明显过错,原判驳回南巽公司要求文得律所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综上,南巽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安徽南巽建设项目管理投资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沈建红
审判员  吴长富
审判员  权伟灵
二〇二〇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王俊
书记员梁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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