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南巽建设项目管理投资有限公司

安徽南巽建设项目管理投资有限公司、中国城市建设控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淮南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等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403民初2852号
原告:安徽南巽建设项目管理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经济技术开发区宁夏路与西安路交口茶里水街1栋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121716D(2-5)。
法定代表人:张训年,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金好,安徽孟德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登峰,安徽孟德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城市建设控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国庆西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6868563553。
法定代表人:沈瑞利,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淮南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山南新区和风大街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400729996084D。
被告:淮南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陈洞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740865026G。
法定代表人:曹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爱国,安徽从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徽南巽建设项目管理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城市建设控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淮南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淮南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30日立案。原告安徽南巽建设项目管理投资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国城市建设控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淮南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淮南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南巽建设项目管理投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南巽建设项目管理投资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城市建设控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淮南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淮南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786元,依法减半收取计10393元,由原告安徽南巽建设项目管理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 芳
人民陪审员  王桂兰
人民陪审员  马莉莉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 雪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