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南巽建设项目管理投资有限公司

安徽南巽建设项目管理投资有限公司、宣城民生新城镇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皖1802民初1636号 原告:安徽南巽建设项目管理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经济开发区宁**与西安路交口茶里水街1栋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121716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该公司员工。 被告:宣城民生新城镇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薰化路与昭亭南路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0083681373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南巽建设项目管理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宣城民生新城镇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安徽南巽建设项目管理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