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南巽建设项目管理投资有限公司

安徽**建设项目管理投资有限公司、淮北恒通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皖0603民初392号 原告:安徽**建设项目管理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国华,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北恒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安徽**建设项目管理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淮北恒通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通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2日立案,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3年2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恒通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恒通公司向**公司支付欠付监理费405437.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70857.31元(以405437.2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5日,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为20581.91元,自2019年8月20日按照当期LPR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暂算至2022年10月15日为50275.4元),合计476294.51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恒通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公司与恒通公司于2011年5月13日签订《淮北恒大雅苑施工监理合同》(以下简称《监理合同》),《监理合同》约定**公司为恒通公司的淮北恒大雅苑工程项目的土建、精装修及水电安装工程(含所有需要提供竣工资料给城建档案馆的工程)施工提供监理及相关服务,监理费暂定总价为559000元,最终按实际建筑面积进行结算。《监理合同》对工程概况、双方责任、监理期限、监理费用支付方式等予以约定。监理合同履行过程中,**公司与恒通公司于2014年6月4日签订《淮北恒大雅苑施工监理合同》补充协议一,对涉案监理合同合同价款的计算方式及支付方式等事宜进行补充约定。**公司与恒通公司于2016年7月8日签订《淮北恒大雅苑施工监理合同》补充协议二,因恒通公司原因导致**公司被记入不良记录进行补充约定,由恒通公司一次性补偿**公司16万元。涉案项目于2018年9月30日、2018年12月24日完成备案手续。**公司与恒通公司双方进行结算,监理费结算价为1683020元。至起诉日恒通公司仅向**公司支付1277582.8元,尚欠监理费405437.2元。2020年8月27日,恒通公司为**公司出具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号:230136600001420200827711002196,到期日为2021年8月27日,至今未兑付**公司对应款项,**公司多次催要未果。现**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恒通公司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1年5月13日,**公司与恒通公司签订《淮北恒大雅苑施工监理合同》,约定**公司为恒通公司开发的淮北恒大雅苑工程项目的土建、精装修及水电安装工程(含所有需要提供竣工资料给城建档案馆的工程)施工监理,资料签字、**、监理合同备案(含费用)、协调处理并解决质监站或政府相关部门提出的政策性问题及其它对外工作。工期暂定为至2013年6月30日。监理费用总价暂定为559000元,工程竣工后按实际建筑面积进行结算。监理费用支付约定为:工程分段施工,恒通公司按实际开工面积支付**公司监理费用;工程开工后7天内恒通公司付实际开工楼栋面积监理费用的20%;工程封顶后15天内付至已封顶楼栋面积监理费用的60%;工程验收合格后15天内累计付至验收合***监理费用的80%;**公司移交全部监理资料并协助恒通公司完成备案手续后可申请办理工程结算,结算完毕后15个工作日内恒通公司累计付至结算总价的100%等内容。2014年6月4日,**公司与恒通公司就案涉工程签订补充协议一,约定按面积计价变更为按月计价,自开工令下发之日起至2014年2月28日止,按1.1万元/月计算监理费;自2014年3月1日起至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备案时止,按2万元/月计算监理费。补充协议一暂定增加费用为482810元,原合同总价暂定为1041810元。支付方式为竣工验收备案前,每季度支付一次,每次支付该批次监理费用的8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移交全部监理资料并协助恒通公司完成备案手续后,**公司可申请办理工程结算,结算完毕后15个工作日内累计付至实际结算总价的100%。2016年7月8日,**公司与恒通公司就案涉工程签订补充协议二,恒通公司一次性补偿**公司16万元。 案涉淮北恒大雅苑项目的21#楼于2018年12月18日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后**公司与恒通公司就案涉淮北恒大雅苑工程签订工程结算书,结算金额为1683020元,截止2020年6月30日,恒通公司共向**公司支付监理费1277582.8元。2020年8月27日,恒通公司为支付剩余监理费用,向**公司出具票号为230136600001420200827711002196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一张,出票人及承兑人均为恒通公司,票面金额为405437.2元,票面到期日为2021年8月27日;出票人承诺:本汇票请予以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承兑人承兑:本汇票已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承兑日期:2020年8月27日。2021年8月26日,**公司提示付款,进行票据背书,背书人为**公司,被背书人为恒通公司,付款标志显示为同意签收。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提交的《淮北恒大雅苑施工监理合同》及补充协议一、补充协议二、淮北恒大雅苑21#**工备案表、核算明细表、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及光盘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公司与恒通公司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关系。**公司依约完成工程监理相关服务,恒通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公司支付监理费用。恒通公司于2020年8月27日以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形式向**公司支付案涉工程监理费,但在该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面到期日前,**公司于2021年8月26日提示付款后,将该票据通过背书的形式将权利让渡给恒通公司,同日恒通公司予以签收,故该票据未实际付款成功,恒通公司应当承担继续支付剩余监理费的民事责任。又因该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到期日为2021年8月27日,故对**公司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应从2021年8月28日起开始计算。**公司诉请自2019年1月15日起计算逾期付款利息,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六条、第五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淮北恒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安徽**建设项目管理投资有限公司监理费405437.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17152.25元(利息自2021年8月28日暂计算至2022年10月15日。自2022年10月16日起以未支付监理费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安徽**建设项目管理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444元,由淮北恒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7492元,由安徽**建设项目管理投资有限公司负担95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胡 剑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七百九十六条建设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应当与监理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委托监理合同。发包人与监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责任,应当依照本编委托合同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第二十七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 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 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 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 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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