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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中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兴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津0119执6905号 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某乙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 法定代表人:孙某,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与被执行人某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查,被执行人某乙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工程款9144185.52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37905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的执行措施及财产调查情况如下: 1.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2.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存款、车辆、不动产及证券权益信息; 4.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 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未实现债权。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告知相关信息,申请执行人无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