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981民初2989号
申请人:江苏xx**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
法定代表人:江xx,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江苏xx**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xx**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农联(东台)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分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单保函,为江苏xx**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xx**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农联(东台)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3370元,由申请人江苏xx**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