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1521民初4282号
原告汕尾汇能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尾市城区四马路西段南侧明珠楼十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150073859110XM。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伦文德(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信德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汇四街5号10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101708291595T。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汕尾汇能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信德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开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8年12月29日,被告就委托原告实施汕尾境内的lOkV带电作业项目,与原告签订了《lOKV带电作业合作框架合同》(合同编号为HN-ZHNY-2019-011)等协议。《框架合同》第二条约定:“合同期限: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第三条具体约定了服务报酬和结算方式,等等。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指派作业人员和设备,就被告委托的带电作业工程在汕尾海丰境内实施了相应的带电作业操作。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及双方于2020年11月23日共同确认的《2019年基建项目带电作业1月-12月确认表》,被告应当支付给汕尾汇能公司共计2591909.14元带电作业施工费用。但是,被告仅向原告支付了1400000元,尚欠原告1191909.14元带电作业施工费用未予支付。有鉴于此,原告委托律师于2021年12月15日向被告发出了(2021)ZLWD-G2-2256号《律师函》,要求被告支付剩余的1191909.14元带电作业施工费用,但被告签收后并未支付该带电作业施工费用。2022年4月27日,原告再次委托律师向被告发出了(2022)ZLWD-G2-0804号《律师函》,要求被告支付剩余的1191909.14元带电作业施工费用,但被告签收后并未支付该带电作业施工费用,而是仅于2022年5月6日向原告送达了一份《<关于汕尾汇能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2019年带电作业施工费律师函>复函》,解释称“工程正在结算,尚未收到本项目的工程款合计金额为139万元,劳烦贵司再暂缓些许时日”。原告认为,被告拖欠支付剩余带电作业施工费用的理由依法不能成立,被告应当按照双方签订的《框架合同》的约定及时向原告支付带电作业施工费用。被告拒不按照涉案《框架合同》的约定支付带电作业施工费用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双方签订的合同的相关约定和相关法律的规定,原告不得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特向贵院提出诉讼,请求:l、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带电作业费共计1191909.14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1191909.14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1月23日起计算到实际清偿之日为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没有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于2018年12月29日签订《lOKV带电作业合作框架合同》,约定原告就被告承接的汕尾境内的lOkV带电作业项目交由原告施工合同期限自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13日,约定费标准按“带电作业项目施工费X总包合同费率”计算方式收取,同签订后,根据《工程量确认书》,每二个月结算一次,被告在结算月10日前支付服务款项给原告,原告负责提供lOkV线路带电作业实施过程中所需要的材料等。原、被告签订合同后,原告进行施工。工程完工后,双方于2020年11月23日共同签订《2019年基建项目带电作业1月-12月确认表》,被告确认应当支付给原告带电作业施工费用共计2591909.14元。确认表签订后,被告仅向原告支付了1400000元,尚欠原告带电作业施工费用1191909.14元未予支付。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未果,遂于2022年12月13日遂向本院起诉,请求本院支持其上列诉讼请求。
另查明,原告营业执照记载经营范围包括电力输送设施安装工程服务、承装电力设施、电力工程设计服务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当事人当庭陈述、营业执照、《lOKV带电作业合作框架合同》、《2019年基建项目带电作业1月-12月确认表》、《律师函》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原、被告均具有建设工程主体资格,双方签订的《lOKV带电作业合作框架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现根据原告的起诉,结合本案事实和证据,本案产生争议焦点为:1、带电作业施工费的认定;2、逾期支付带电作业施工费利息的计算。
1、关于带电作业施工费的认定问题。工程完工后,双方对带电作业施工费进行结算,带电作业施工费为2591909.14元,有《2019年基建项目带电作业1月-12月确认表》为依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后被告向原告支付了1400000元,尚欠原告带电作业施工费用1191909.14元没有支付,原告请求被告支付,于法有据,本院依法应予支持。
2、关于逾期支付工程款利息的计算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第二十七条第(一)项:“建设工程实际已交付的,为交付之日;”及第(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的规定,原告承包被告的工程,原、被告签订的《lOKV带电作业合作框架合同》约定每二个月结算一次,被告在结算月10日前支付服务款项给原告。双方于2020年11月23日进行结算,结算后被告未支付应付的工程款,构成违约,被告应支付自2021年2月2日起直至清偿全部款项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计算逾期利息。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七百九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广东信德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汕尾汇能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带电作业施工费1191909.14元及利息(以1191909.14元为基数,从2021年2月2日起计算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当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63.59元,由被告广东信德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