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602民初1345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男,。
被告:滨州金水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成,男,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文康(滨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滨州金水实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