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名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珠海市兴建铭建材有限公司与中山市名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2071民初22791号
原告:珠海市***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南泰明湾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40。
法定代表人:詹健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一,广东东方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名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坦洲镇坦神北路****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4UTM7391。
法定代表人:柳荣,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泽武,广东方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婷,广东方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珠海市***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名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立案。原告珠海市***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珠海市***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山市名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珠海市***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32元,减半收取计106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珠海市***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谭 敏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林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