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2071民初831号之一
原告:中山市神湾镇***建材销售部,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神湾镇神湾大道北146号之一首层第1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2000MA4WYD2U2C。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禅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名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坦洲镇坦神北路178号305号房A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4UTM7391。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8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道县。
原告中山市神湾镇***建材销售部与被告中山市名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5日立案。原告中山市神湾镇***建材销售部于2023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山市神湾镇***建材销售部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山市名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市神湾镇***建材销售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5198元,减半收取2599元、诉讼保全费1819(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山市神湾镇***建材销售部负担。
审判员 谭 敏
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