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于洪区实聚嘉石材销售经营部与某某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沈阳玻莱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06民初4375号
原告:沈阳市于洪区实聚嘉石材销售经营部,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于洪乡***红旗石材城内A1区39号。
投资人:**,该经营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经营部职工。
被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北一西路52号A座91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沈阳玻莱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熊家岗路28甲16号11门。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沈阳市于洪区实聚嘉石材销售经营部诉被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沈阳玻莱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未缴纳诉讼费,应当按照撤回起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沈阳市于洪区实聚嘉石材销售经营部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 薇
二〇二三年三月八日
法官助理 **可
书 记 员 李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