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06执保36号
原告:锡山区东北塘***轮胎修理部,住所地:锡山区东北塘锦阳村陈巷桥堍。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同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邯郸市山犇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临水镇滏阳东路7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武汉方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辛安渡五龙御园19号-B037。
法定代表人:***。
被告:深圳**鈤鑫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道***社区布龙路571号骏**C座901。
法定代表人:***。
被告:深圳市***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道杨美社区龙景小区5号六维商务中心2栋二层201-202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星发路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北一西路52号A座916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沈阳玻莱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熊家岗路28甲16号11门。
法定代表人:***。
原告锡山区东北塘***轮胎修理部诉被告邯郸市山犇贸易有限该公司、武汉方聚商贸有限公司、深圳**鈤鑫建材有限公司、深圳市***实业有限公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沈阳玻莱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依据(2023)辽0106财保19号民事裁定书要求冻结被告邯郸市山犇贸易有限该公司、武汉方聚商贸有限公司、深圳**鈤鑫建材有限公司、深圳市***实业有限公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沈阳玻莱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面存款50852元或查封相应数额的财产。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邯郸市山犇贸易有限该公司、武汉方聚商贸有限公司、深圳**鈤鑫建材有限公司、深圳市***实业有限公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沈阳玻莱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面存款50852元或查封相应数额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张 凡
二〇二三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刘 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