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04财保106号
申请人:唐山市优理瑞时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4MA0FRBUK2Q,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古范路西***村北商业房。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唐山市古冶区誉达电器维修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204MA0CP98K37,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爱民花苑4号楼底商8号。
负责人:***。
被申请人:沈阳宁泰保温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6MA0P4DJP2G,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北一西路52甲号618。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沈阳玻莱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6097894302D,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熊家岗路28甲16号11门。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葫芦岛东北金城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400738761439T,住所地葫芦岛市连山区石油街。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申请人唐山市优理瑞时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唐山市古冶区誉达电器维修处、沈阳宁泰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沈阳玻莱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葫芦岛东北金城建设有限公司票据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唐山市优理瑞时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唐山市古冶区誉达电器维修处、沈阳宁泰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沈阳玻莱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葫芦岛东北金城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价值的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唐山市优理瑞时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唐山市古冶区誉达电器维修处、沈阳宁泰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沈阳玻莱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葫芦岛东北金城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5万元或查封、扣押与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770元,由申请人唐山市优理瑞时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晁 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彭增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