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502执1095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申德空调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聊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山东申德空调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聊城**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鲁1502民初2472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武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1428执保636号裁定书保全了被执行人聊城**置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湖滨支行(账号为3705********)账户的175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聊城**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0万元至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湖西支行;
账户名称: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账号:6228********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