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申德空调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申德空调集团有限公司、聊城**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502执109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东申德空调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聊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山东申德空调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聊城**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鲁1502民初2472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武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1428执保636号裁定书保全了被执行人聊城**置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湖滨支行(账号为3705********)账户的175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聊城**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12630.24元至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湖西支行; 账户名称: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账号:6228********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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