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425民初1694号
申请人:山东申德空调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力高天润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山东申德空调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力高天润房地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申德空调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申请保全被申请人山东力高天润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6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申德空调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保全被申请人山东力高天润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6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 彬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齐 伟
书 记 员 武淑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