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425民初1694号之二
申请人:山东申德空调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载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载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力高天润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山东申德空调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力高天润房地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1日作出(2023)鲁1425民初1694号民事裁定,裁定保全被申请人山东力高天润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6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山东申德空调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申请,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力高天润房地产有限公司的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申德空调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力高天润房地产有限公司的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 彬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齐 伟
书 记 员 武淑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