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425民初1694号之一
原告:山东申德空调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载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载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力高天润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齐河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山东申德空调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力高天润房地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1日立案。原告山东申德空调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山东力高天润房地产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申德空调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申德空调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375元,保全费2,320元,共计5,695元,由原告山东申德空调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 彬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齐 伟
书 记 员 武淑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