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14民终102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齐河县和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齐河县祝阿镇旅游路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金诚同达(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申德空调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武城县鲁权屯镇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齐河县和筑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申德空调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鲁1425民初41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齐河县和筑实业有限公司不服上述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向其送达《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指定交费期限,并告知其逾期不交的法律后果,但上诉人齐河县和筑实业有限公司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齐河县和筑实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