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迦楠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迦楠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海思乐废气处理设备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7民初3725号
申请人:江苏海思乐废气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渭塘镇钻石路1999号2幢C101。
法定代表人:张**,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宗余,江苏狮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宇,江苏狮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江***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世纪大道373号11楼1101室。
法定代表人:陈豪华,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苏海思乐废气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苏海思乐废气处理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193562.28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苏海思乐废气处理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环境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93562.28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余琼琼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姚 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