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中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任某与四川中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美姑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3436执2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性,1966年03月15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5131241966********,住四川省汉源县河西乡庄子村**。
申请执行人:任岗,男性,1988年12月08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5131241988********,住四川省汉源县富林镇星光小区三段********。
被执行人:四川中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707434200,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府城大道西段**********。
法定代表人:符淋坤,男性,1988年06月2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4106031988********,住,住成都市高新区府城大道西段**********/div>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美姑县人民法院(2018)川3436民初15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07月11日向被执行人四川中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四川中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四川中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201502093920002893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7265.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张拉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