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93民初12706号
原告:四川双弘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龙王镇红树村4社。
法定代表人:张传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琴,四川道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琼,四川道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凌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南阳路38号太极公馆。
法定代表人:楚瑞丽,职务不详。
被告:**,女,1978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城区。
被告:姜海平,男,1976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城区。
被告:罗丽梅,女,1970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
原告四川双弘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凌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姜海平、罗丽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31日立案。原告四川双弘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四川双弘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双弘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82元,由原告四川双弘空调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邓双双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罗琪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