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双弘空调设备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四川双弘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奥都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302执恢1191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双弘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
法定代表人:张传香。
被执行人:四川奥都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法定代表人:李益。
本院在执行四川双弘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与四川奥都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四川奥都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有银行存款。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四川奥都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425388.元(该冻结金额为额度冻结,以银行实际最终冻结金额为准),冻结期限为12个月。
需要续行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申请执行人逾期未提出续行冻结,造成冻结财产被转移的,该风险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 恒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春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