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523执保441号之一
申请人:***,男,1976年08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广饶县。
被申请人:***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黄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061967194H。
法定代表人:于建军,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于建军,男,197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账户:54×××02-60000)在中国银行(账户:22×××04)、于建军在光大银行(账户:51×××84)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00元。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及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账户:54×××02-60000)在中国银行(账户:22×××04)、于建军在光大银行(账户:51×××84)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美芹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武素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