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0521执1912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璞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金海公路****,现经营地上海市松江区茸兴路**宝达成商务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焦伟*,上海焦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安徽银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园区太仓路**1340500394637900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上海璞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银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当涂县人民法院(2019)皖0521民初2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定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将被执行人安徽银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移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破产审查。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皖0521执191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水从忠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