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0521执保66号
申请人:上海璞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金海公路5885号345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0MA1G8M2MXK。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伟*,上海焦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宁夏江南集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自治区中卫市沙漠光伏产业园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500574883623U。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上海璞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宁夏江南集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璞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宁夏江南集成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62733.90元或者其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上海璞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宁夏江南集成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62733.90元或者查封、冻结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4334元,由申请人上海璞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