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521民初237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璞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茸兴路宝达成商务楼288号709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伟*,上海焦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宁夏江南集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自治区中卫市沙漠光伏产业园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500574883623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务。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璞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宁夏江南集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5日作出(2019)皖0521民初237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宁夏江南集成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62733.9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于2019年3月13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本案判决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宁夏江南集成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62733.9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的冻结、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