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璞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璞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宁夏江南集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521执1200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璞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茸兴路宝达成商务楼****。

法定代表人:文生琴,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宁夏江南集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宁夏自治区中卫市沙漠光伏产业园区内会信用代码91640500574883623U。

法定代表人:吴卫文,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璞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夏江南集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05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逾期利息以及负担案件受理费,承担本案执行费5828元。

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四查”措施(房产、车辆、银行、证券)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

终结(2019)皖0521民初2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郭振东

审判员  水从忠

审判员  沈传隆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程玉峰

书记员汪庭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