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91民初7638号
原告:上海璞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金海公路5885号3451室。
法定代表人:文生琴,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伟云,上海焦伟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鞍山其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园区太仓路1033号。
法定代表人:宋良秀。
原告上海璞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马鞍山其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立案。原告上海璞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在预交期内申请缓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璞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吴 婕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曹延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