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86738号
原告:***和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万家头30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宇赢律师事务律师。
被告:上海璞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金海公路5885号3451室。
法定代表人:文生琴。
被告:上海区烨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潘园公路1800号3号楼66970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产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巴圣路160号7号楼1**6层6007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和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璞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区烨实业有限公司、上海产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以双方以达成和解协议且三被告均已履行义务为由,于2022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另本案原告尚未向本院缴纳诉讼费用即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不再另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和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 郡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