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喀喇昆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赵红等温宿县恒远国有土地储备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喀喇昆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新29民终68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男,1981年5月3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建方,北京安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赵红,男,1975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名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温宿县恒远国有土地储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文化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皓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新疆喀喇昆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莎车县火车西站工业园区中央大道南段。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建方,北京安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赵红、温宿县恒远国有土地储备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新疆喀喇昆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人民法院(2020)新2922民初2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人民法院(2020)新2922民初21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550.5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李伟力
审判员高静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黄睿
书记员杨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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