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安市阀门一厂、瑞安市阀门一厂与被告南京兆特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等与南京兆特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浙0381民初9487号
原告:瑞安市阀门一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381145643912Y),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塘下镇上马村新华
西路13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蓝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蓝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兆特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1117652734143),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泰山街道宁
六路36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瑞安市阀门一厂与被告南京兆特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8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
请判令:1、被告南京兆特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给付原告货款
298000元及赔偿利息损失(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
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履行之日止);2、诉
讼费由被告负担。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
年8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
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南京兆特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
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分别于2012年2月
16日、2012年12月19日签订买卖合同,约定由被告向原告购
买阀门设备,合同金额共计860000元。原告按约交付产品后。
被告仅支付了部分货款。2015年1月21日,原、被告签订《委
托收款协议》,合同载明:合同金额共计860000元,原告收到
被告货款562000元,尚欠货款298000元,双方协商由被告委
托原告向货物用户思安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代为收取货款
298000元。但事后原告获悉,思安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已将剩
余货款支付给被告。此后,原告经多次催讨未果,故诉至本院。
另查明:原告起诉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
币贷款基准(六个月内)年利率为4.35%。
本院认为,被告南京兆特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尚欠原告瑞
安市阀门一厂货款2980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原告主
张被告偿还货款并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
款基准利率赔偿逾期付款损失,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
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
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南京兆特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
日内偿还原告瑞安市阀门一厂货款298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
(以298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35%从2018年7月12日开始
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款交本院转付。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70元,减半收取2885元,由被告南京兆特
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
本院缴纳;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退回其已
预交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
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
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 周旖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