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长汽开执字第305号
申请执行人瑞安市阀门一厂,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塘下镇上马村新华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长***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长人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沈路**/div>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瑞安市阀门一厂与被执行人长***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长汽开民初字第237号民事判决,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立案,2015年6月25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长***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送达限期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但被执行人尚未履行给付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五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可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二百五十七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长汽开执字第30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员**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孙 茂 强